评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需构建配套制度(4)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颁布,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这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成功实施和健康发展,除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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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稀音在线”,原作者稀音传媒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颁布,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这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成功实施和健康发展,除了自身制度和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外,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例如行政程序、复议、诉前保全等制度。

  与行政程序制度的配套衔接。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事后救济手段而存在的,事实上环境保护团体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更为重要。否则,侵害环境的行政决定一旦作出,事后通过公益诉讼达成的赔偿和追责都只是亡羊补牢。所以,环境行政程序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衔接非常重要。例如,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规定,如果自然保护组织在行政程序法上的参与权利被侵犯,如没有参加听证,或没有充分参与计划确认程序,则可以基于这种主观公权利而提起撤销之诉。行政决策程序中的程序权保障比事后的司法救济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更为经济、有效。如果环境行政程序参与权能够获得最大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及时避免环境损害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所以,应当加强环境行政程序参与权的保障,加大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参与度和时效性,完善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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