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需构建配套制度(3)

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与原告资格问题。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素有争议。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27
目前已被网民围观了51次
转载请注明文章地址http://www.xiyinol.com//cn/xiyinguangbo/baijiazhengming/2015/0727/663.html
原文来自“稀音在线”,原作者稀音传媒

  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与原告资格问题。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素有争议。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其法律监督职能并不矛盾,相反是符合宪法与我国国情的一种恰当的制度安排。因为首先,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对人大负责,由其代表国家而非政府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环境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体现,完全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提起公诉的法定职能。其次,检察机关的地位使之不易受到行政权干扰,能有力破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再次,检察机关具有的专业性和地位优势也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比较低。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自实施后,公益诉讼反而走入低潮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因为立法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地位仍然比较尴尬,常被否定原告资格,而且我国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培育。因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方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又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当然,这并不排除在试点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担此重任,也可以通过立法赋予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且既可以包括“利己型的团体诉讼”(团体成员与被诉行为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如美国),也可以包括“利他型的团体诉讼”(团体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客观法秩序,而不是保护个人权益,如德国)。

  具体的诉讼规则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技术性、社会影响较大等特征,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试点方案对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的条件、诉讼请求等作出了明确而又恰当的规定,非常值得肯定。在今后试点工作中,可能还需结合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在诉讼管辖、诉讼程序、举证规则、判决内容、判决执行等方面,制定适当、具体的诉讼规则,以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健康顺利地发展。例如,在诉讼管辖方面,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跨流域环境污染等案件,则应当由跨区域的法院管辖,以便调查取证和排除地方干扰。在举证责任方面,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禁令,要求停止执行违法的环境行政决定,等等。

  构建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配套的制度

公益广告

新闻报道
家暴,正在让家成为最危2018-12-22
异烟肼灭犬论文作者回应2018-09-07
如何规范网络医疗广告?2018-06-19
乐平基金会沈东曙:我为2017-12-18
“助残路上 我想让他们有2017-10-04
《癌症传》作者:在中国2017-09-03
我们是谁 关于稀音在线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用户协议
我们做什么 公益宣传 慈善活动 爱心推广
网站相关 网站地图 新闻订阅 标签云

Copyright © 2007-2020 稀音在线™ XiYinoL.Com 版权所有 黑ICP备11003048号-3技术支持:黄牛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