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检察机关当原告是公益诉讼的进步(2)

应该对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给予充分认识,但即使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原告资格问题,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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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稀音在线”,原作者慈善公益平台

  应该对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给予充分认识,但即使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原告资格问题,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实力薄弱,在取证等方面存在不少瓶颈,而且还可能面临起诉不被法院受理的尴尬,其实际发挥的效能还远不能说契合公众期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于是日益凸显。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检随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与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无需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而困惑,也容易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必须受理。这些便利条件决定了伴随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检察机关将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10月,贵州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了法庭,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具有标本价值,因为在以往的司法环境中,类似案例几乎不可思议。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利好颇多,但也存在一些障碍。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检察机关”是否适格,学界中还有一些争议,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检察机关的诉权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应界定在一个明晰的范围之内,都需要不断地探索。

  毫无疑问,不论广东的试点,还是全国的试点,都是这种探索的一部分,都是在为完善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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