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检察机关当原告是公益诉讼的进步

广东省检察院近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将于近期开展试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时间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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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检察院近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将于近期开展试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什么要有“公益诉讼”?媒体在报道广东六地市开展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新闻中一开始就提了两个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环境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实际上类似问题还可以举出不少,现实生活中,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因为没有主体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窘境,映照出的是“公益的悲剧”。“公益诉讼”的概念由此而生。

  正是针对“公益的悲剧”及其反映的相关问题,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意味着民事诉讼法由原来单纯保护个体正义向保护所有人正义方向变革,堪称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正式确立的标志。随着法律的调适,一些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视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之后化解“公益的悲剧”的可贵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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