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监护孩子的“疏忽”不可原谅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把对孩子的疏忽从爱的话语中脱离,纳入监护责任的体系,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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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稀音传媒”,原作者稀音在线

  国家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把对孩子的疏忽从爱的话语中脱离,纳入监护责任的体系,才能将孩子的风险减至最低。

  距湖南湘潭一男孩车内闷死仅半月,山东沂水再曝类似事件:一名3岁女童上学途中,被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涉事方幼儿园园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无独有偶,浙江义乌近日也有一男童被锁宝马车内1小时,好在天气不热发现及时,在消防官兵的救助下避免了一起悲剧。

  孩子在车内闷死,这样的悲剧近年来似乎总在发生,从中总结出的各种善意提醒也在朋友圈内流传。人们在为惨死的孩子惋惜悲痛的同时,好像都对悲剧的制造者——父母、老师、亲属,都报以“疏忽”的宽宥之情。倒是义乌事件中的妈妈,因为顾及车玻璃毁损而迟疑破窗,引来网络的阵阵谴责。

  综观这些悲剧的发生,“疏忽”的确是个关键词。在沂水事件中,园长下车时的疏忽,老师上课未清点人数的疏忽,组织孩子吃饭时的疏忽,鲜活的生命就消逝在这一系列“疏忽”之下。这样的疏忽冰冷得令人可怕。

  只要不是故意,疏忽就容易获得众人的谅解。只是,人们同样疏忽的是:在法律的评价标准里,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出现疏忽,本质上是对自己责任的懈怠,其行为远非简单的德行操守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定职责的履行问题。因为孩子本身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在家长、亲属、幼儿园、学校乃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起严密的监护衔接法律制度,将责任全天候落实到各个主体身上,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疏忽”,为年幼的孩子撑起安全的天空。

  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对孩子的一时疏忽都是对自身监护职责的背弃,因此这种疏忽是不可原谅的。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尽到监护职责,并不容忍“疏忽”情况的出现。因此在国外,类似的疏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美国,有不少家长因为将幼儿单独留在车内而被警方指控,因为这种行为触犯危及儿童安全罪或刑事疏忽罪。去年洛杉矶有位华裔母亲,把20个月大的女儿留在车内半小时,遭到警方逮捕并以“威胁儿童生命安全”的重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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