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为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六起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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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原作者慈善公益平台

  为督促全国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六起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原院长彭绍全违规公款旅游、违规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借车并违规配备公务用车。2013年5月,彭绍全借赴北京出差之机,通过旅游公司安排其本人及随行人员一行7人到北京、银川、西安、洛阳、开封、郑州等地旅游,8天行程共计花费公款91345元。2013年6月,彭绍全同意下属利用出差之机到海南等地旅游,旅游花费公款13293元。2013年12月,该院以食品发票违规报销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购买名贵洋酒及高档香烟等支出费用共计86846元。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该院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及奖金共计500907元。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彭绍全个人向当地某企业违规借用大众牌小汽车一辆。2012年底,该院为腾出编制购买新车,弄虚作假将本单位原有的两辆公务用车以拍卖名义过户登记在私人名下,并继续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案发后,彭绍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去院长职务并调离该院,违规旅游费用被追缴。

  2.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2015年6月10日,经该院执行局局长谢天德事先联系安排,并在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裴仁刚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利用在阜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系多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座谈会”之机,组织本局干警共21人在该银行内部食堂进行聚餐。案发后,裴仁刚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调离法院;谢天德受到撤职处分;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刘青松被免职;其他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该院院长黄旭东、纪检组长左红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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