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强化公益保护功能

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兼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原告两种角色,在公益诉讼领域更能确保双方当事人地位平衡,因为被告通常都是强势的机关或企业 □张步峰 对于我国来说,赋予检察机

本文由稀音在线发布于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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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的检察机关兼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原告两种角色,在公益诉讼领域更能确保双方当事人地位平衡,因为被告通常都是强势的机关或企业

  □张步峰

  对于我国来说,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与现有诉讼制度衔接并无太大障碍,而且在一些特定领域内尤其具有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的功能。

  第一,进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可以促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传统上都是主观诉讼,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仍然付之阙如;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问题,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而关于相关公益诉讼条款中提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并无具体的制度架构,包括管辖、时效、程序、费用等都需要明确。

  因此,进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是弥补现有行政诉讼仅仅只有主观诉讼的不足,通过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为日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是落实有关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款,从允许公权力机关充当公益诉讼原告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进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乏力问题。传统上,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旨在保护私益的主观诉讼,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快速发展、社会剧烈转型以后,利益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传统的诉讼法理念将社会公益排除在其视野之外,导致“公益危机”日益严重却无人问津的“公益悲剧”,在一些特定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如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现象一度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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